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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规定更新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出台《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旨在强化医疗机构价格管理意识和内部价格管理部门职责,明确部门设置、人员管理、职责任务、管理机制等,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了解,《规定》适用范围为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和价格管理委员会。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规定》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比例和要求,以及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委员会、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专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兼职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或职责)。

  《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价管理制度、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制度、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含电子清单)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制度、价格投诉管理制度、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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