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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大法”第四次提交审议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京召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审议。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了“三医联动”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草案四次审议稿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应当听取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的意见;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支付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

  草案四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衔接和工作配合,提高医疗卫生资源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在草案三次审议稿公布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建立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建议进一步明确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办医,并加强引导和规范。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四次审议稿中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健康教育专业人才培养。二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国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三是国家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职业发展机制。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召开会议,邀请有关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实施的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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