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1月8日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日向社会公布。规则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划定了权力的负面清单,明确在执纪审查中,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哪些事必须做、怎么做?用制度回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社会关切。 
全文共有9章57条规定。 
第一章“总则”,是《规则》全篇提纲挈领的部分,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应该准确把握监督执纪的“大方向”。 
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第二条规定的“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其中第一项原则要求的“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 
第二项原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第五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对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4个部门的职权进行界定,就是要在纪委内部形成一种权力制衡、相互制约的机制,避免一个部门权力过大。” 
第二章“领导体制”,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明确领导体制,细化责任分工。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第七条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要求按谁主管认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 
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第三章到第八章,分别为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规定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规则如何紧扣监督执纪工作链条,全流程防止中央纪委出现“灯下黑”? 
流程一线索处置:严防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 
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规则规定: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规定中最大的亮点是实行线索受理的统一归口管理,各渠道反映的问题线索统一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这些制度设计针对的是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能有效防范私存截留、擅自处置、通风报信等问题发生,环节上有了一些监督制约,完全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决定,别的部门也参与,有制约,可以防止出现压案不查的问题。 
流程二谈话函询:怎么谈话、怎么函询都有细致规定 
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规则对谈话函询由谁来谈、该怎么谈、谈话后如何处置及相关时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这些规定非常细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规定方法、限定时间,可以避免自由裁量、徇私舞弊。谈话函询本身会让当事人警醒,可能不会发展成大问题。 
流程三初步核实: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应严格审批 
规则对于问题线索如何进行初步核实进行了细致规定: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初步核实的准确性关系到整个案件的质量,初核后要对相关的问题线索进行调查,一些经过核实后,没有发现问题可以做了解处理。经过初核发现重大问题,要转为立案。这些制度设计都是为了提高纪检工作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防止办案过程中出现违规现象。 
流程四立案审查: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规则规定: 
——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列的“禁止”“不得”等要求,明确了纪委权力的负面清单,同时也体现了对被审查人权利的保障。 
流程五审理: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对立案审查的规定是所有章节中最细致的。立案审查是整个监督执纪的核心,也是整个社会公众最关注、最神秘的部分,这个环节能不能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规,直接影响到纪检机关本身办案。 
规则规定: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原则,最终是要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流程六监督管理:核心是“盯住人” 
规则专列一章,对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进行监督,对纪检干部的准入制度、工作行为、离岗离职管理、违规罚则等作出规定。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这些规定核心就是要“盯住人”,掌握监督执纪核心信息的人群,本身就是高风险人群,要通过制度来补上。 
纪委是负责监督别人的,自身必须干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在工作流程上、工作机制上、工作环节上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如果真能得到落实,可以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也可以有效的防止“灯下黑”的问题。 
规则全文直指风险点,操作性强,充分凸显了“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宗旨,用制度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 
第九章 “附则” 
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解释权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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